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3.7.1 一般规定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 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2 室外市政给水管网应设置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 水; 当地块内设有可靠的天然水源时,宜设置消防车取水口作为补充 水源并应设确保安全取水的设施;
3 兼做设备层的避难层中设置的转输水箱和减压水箱应采取可靠 的排水措施,确保全部溢流水量及时排出;
4 消防水泵及转输泵应采取不少于两种不同原理的启泵方式。
【说明】
2. 对于建设该类超高层建筑对市政条件的加强要求。
3. 对超高层建筑的设于避难设备层水箱溢流排水安全性要求的进一步明确。
4.对消防水泵启泵措施安全性的进一步明确。
3.7.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 48h;
2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 应设两格能独立使 用的消防水池;
3 消防水泵及转输泵应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4 消防水泵及转输泵出水管应设置水锤消除措施;
5 当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 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6 分区减压阀前后应设置电接点压力表,当减压阀损坏时,消防 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压力报警信号;
7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且室外
消火栓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不应大于 40m。
【说明】
1~4.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中的“宜”字条款的加 强要求,改为“应”字条款。
5~6.防止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分区时减压阀失效静压穿透造成下部管网 超压的破坏性影响。
7.对救援面上要有对应和充足的消火栓提出的加强要求。
3.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确定,且不低于中危险 II 级;
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
3 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 大于 1m;
4 电梯机房、电缆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 1~4 均为《250+加强要求》 中合理可执行条款的引用。
3.7.4 建筑主体内厨房烹饪操作间的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 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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